探矿权注销登记事项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探矿权注销登记事项的申请与办理,适用对象为矿业权人。
二、基本信息
(一)事项名称:探矿权注销登记
(二)权力类型:行政许可
(三)行使层级:市级
(四)改革类型:窗口前移
(五)办理方式:窗口受理(办理)
三、设立依据
1.《江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4号)第四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二十日内向省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已依法取得采矿权的;(三)国家和省财政全额出资已完成勘查工作或者项目终止的;(四)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
2.《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40号)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递交勘查项目完成报告或者勘查项目终止报告,报送资金投入情况报表和有关证明文件,由登记管理机关核定其实际勘查投入后,办理勘查许可证注销登记手续:(一)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不办理延续登记或者不申请保留探矿权的;(二)申请采矿权的;(三)因故需要撤销勘查项目的。自勘查许可证注销之日起90日内,原探矿权人不得申请已经注销的区块范围内的探矿权。”
3.《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第四条:“实行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解决同一矿种探矿权采矿权不同层级管理带来的问题。自然资源部负责石油、烃类天然气、页岩气、天然气水合物、放射性矿产、钨、稀土、锡、锑、钼、钴、锂、钾盐、晶质石墨14种重要战略性矿产的矿业权出让、登记;战略性矿产中大宗矿产通过矿产资源规划管控,由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矿业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由省级及以下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4.《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关于贯彻自然资源部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意见的通知》(赣自然资规〔2020〕3号)第三条第六款:“实行同一矿种矿业权出让登记同级管理。除自然资源部负责出让登记的14个矿种外,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其他金属矿产、其他能源矿产以及地热水、矿泉水、磷矿、萤石矿、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石英、冶金用石英的矿业权出让登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普通建筑用砂石土采矿权出让登记。其他矿种矿业权的出让登记由设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出让登记。”
四、受理机构
各县(市、区)自然资源局、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五、决定机构
赣州市自然资源局
六、服务对象
探矿权人
七、申请条件
1.申请人为该勘查项目的探矿权人。(国务院令第240号第十条第一款)
2.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
3.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调整的,根据新的规定执行。
八、不予批准的情形
1.法定要件不齐全;2.未履行法定义务。
九、申请材料
序号 |
提交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原件/复印件 |
份数 |
纸质/电子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1 |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3 |
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4 |
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5 |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6 |
探矿权人勘查信息填报公示内容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7 |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复印件 |
1 |
纸质 |
A4 |
申请人自备 |
8 |
勘查许可证 |
必要 |
原件 |
1 |
纸质 |
B2 |
申请人自备 |
9 |
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 |
必要 |
原件 |
1 |
电子 |
|
申请人自备 |
十、办理基本流程
(一)办理流程图
(见附件3-1)
(二)办理具体流程
1.服务对象提交申请材料至县级或市级窗口受理、清点材料,符合要求的填写行政许可跟踪卡。
2.经办人初审,矿业权管理科负责人复核,联审科室复审。
3.局务会审议。
4.分管领导审核。
5.党组书记、局长xxx同志签发。
6.印制并发放结果材料。
十一、承诺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
40日
(二)承诺办结时限
7个工作日(不含县级转报、现场勘察测绘、集体讨论、专家评审、报告修改、公示、邮寄批复等时间)
备注: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十二、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十三、结果送达
作出审批决定后,通过电话等方式通知或告知服务对象,通过现场领取、快递等方式将结果送达。
十四、申请主体权力和义务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时,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申请人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享受陈述权、申辩权;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十五、咨询监督投诉
(一)咨询途径
1.窗口咨询:寻乌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市县同权”窗口
2.电话咨询:0797-7202077
(二)监督投诉渠道
(1)窗口投诉:寻乌县行政审批局6楼政务服务监督管理股
(2)电话投诉:①0797-2847779 ②12345
十六、办公地址及时间
(一)办公地址:寻乌县政务服务中心四楼
(二)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 上午8:30~12:00 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七、办理进程及结果公开查询
申请人可以在县政务大厅“市县同权”窗口现场咨询,也可通过电话方式咨询办理情况。
附件3-1
探矿权注销登记审批办理流程图
附件3-2
申请材料样本
附件3-3
审批结果样本
附件3-4
常见问题
如:在申请材料填写时应注意什么问题?
答:由申请人编写的文件按A4规格纸张打印;申请表中各项内容填写清晰、明了,与实际情况一致;申请材料的复印件应清晰并统一加盖骑缝章。
附件4
探矿权注销登记事项审查要点
形式性审查要点(主要审查事项办理的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
序号 |
受理范围 |
材料名称 |
材料必要性 |
材料需填写内容、载明事项及其他要求 |
原件或复印件 |
份数 |
材料规格 |
来源渠道 |
备注 |
1 |
探矿权注销申请 |
探矿权注销申请登记书 |
必要 |
探矿权申请人、地址、名称等,按照填表说明填写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http://www.mnr.gov.cn/fw/xzfw/rj/获取 |
2 |
申请人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 |
必要 |
无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3 |
项目完成报告或终止报告 |
必要 |
无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4 |
勘查项目支出的会计核算表 |
必要 |
无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5 |
缴纳探矿权使用费凭证 |
必要 |
无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6 |
探矿权人勘查信息填报公示内容 |
必要 |
无 |
原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7 |
项目成果资料汇交的证明文件 |
必要 |
无 |
复印件 |
1 |
A4 |
申请人自备 |
|
|
8 |
勘查许可证 |
必要 |
无 |
原件 |
1 |
B2 |
申请人自备 |
|
|
9 |
电子光盘(上述资料的扫描件) |
必要 |
与纸质材料一致,用探矿权报盘软件制作 |
原件 |
1 |
|
申请人自备 |
|
填写说明:1.受理范围,即填写事项涉及的行政区域、行业领域等方面的受理范围;
2.材料名称,即需申请人提交的具体材料名称;
3.材料必要性,即填写必要、非必要、容缺后补;
4.材料需填写内容、载明事项及其他要求,即填写申请人提交材料中内容上所需填写或载明的内容(审查内容上
有无缺失);
5.原件或复印件,即填写材料需要提交原件还是复印件;
6.份数,即分别填写需提交材料的原件或复印件份数;
7.材料规格,即填写提交材料的规格样式,如A3、A4;
8.来源渠道,即填写材料的来源,如申请人自备、XX部门提供、电子证照已共享免于提交。
12探矿权注销登记事项办事指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