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春娣、文辉王幼柏律师婚姻家事团队
人们在热恋时,都会觉得钱财身外物,认为在婚前讨论财产是件伤感情的事情。但由于我国法律对夫妻财产的界定采纳的是婚后所得共同制,大白话来讲就是婚内的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收益、经营收益、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在结婚后都是夫妻共有。
由此可见,基本上普罗大众认知里的收入在婚后均会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对于一些本应归于一方的财产,如果没有在婚前事先明确约定,则在结婚后很可能和夫妻财产混为一体,即可能发生本文将述的“财产混同风险”。
简而言之,当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共同财产混在一起,将导致难以区分哪些财产是婚前或婚后产生,而此时一旦发生离婚纠纷,对于婚前财富积累较高的一方来说,则会极为不利。本文中,笔者将带大家认识常见的财产种类及对应是否存在财产混同情形。
一、 现金存款
在所有财产中,现金存款是最容易发生混同的,原因在于现金存款作为一个财富整体具有高度流动性与不可分割性。
因此,当婚后的工资、奖金等收入与婚前的存款积累同时存在于一个卡或账户时,则难以将其进行区分。
为避免婚前婚后的现金存款发生混同,在结婚前可以将自己名下的存款单独储存到一个新的银行账户内,并且需要注意此后该账户应尽量避免婚后收入进账,通过分卡管理来实现婚前存款与婚后收入的区分。
二、房产
与现金存款恰恰相反,得益于我国现行法律已对婚姻关系中的房产作出了详尽的保护性规定,因此房产作为不动产则是较容易进行财产归属界定的。
如若房屋是一方在婚前全款购买,则该房屋则完全属于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成为夫妻共同财产,也不会因为婚后有新的家庭成员入住而被分走房产份额。
又如常见的婚前买房、婚后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情形,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相关规定,离婚时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三、股票
由于股票这一财产形式由本金与投资收益两部分组成,婚前使用个人财产作为本金进行投资,该部分本金属于个人财产无意义。关键在于婚后产生的投资收益,是否也属于个人财产呢?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的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重点来了,婚后产生的股票投资收益,能否视作是孳息或自然增值呢?
笔者认为,若婚后的股票投资收益是基于一方实施了如高卖低买、定投赎回等操作交易行为,从而使得以婚前个人财产购买的股票产生收益,该情况下应当认为投资收益是汇集了夫妻间的共同劳作,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而非孳息或自然增值。
与之相反,若收益是基于一方在婚后直接将股票卖出,而未进行其他买进卖出的交易行为,则该收益应当视为婚前个人财产所产生的自然增值,不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为避免股票账户内的个人财产与共同财产发生混同,也可类推适用现金存款分卡管理的投资模式,在婚后另行开户进行股票投资,通过“专户专款”来规避财产混同。
四、结语
总之,提前对于婚前和婚后不同财产形式的认定和分割进行了解,了解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婚前和婚后的财产是否混同,以便今后在诉讼中支持自己的主张,能够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篇幅有限,下期笔者将继续为大家分析其他常见的财产形式及不同情况下可能会存在的财产混同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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