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我马上把多收的款项全部转过来,我确实认识到了‘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的道理!”近日,新塘法庭调解一起不当得利纠纷案件。五一节假日期间,承办法官收到了被告谭某的短信,其愿意主动将标的款支付至法院专款账户,这件事情还得从一个小数点说起……
· 案件回顾 ·
原告徐某长期从事黄金回收业务,2022年11月,被告谭某微信联系徐某,称其约有60余克黄金出售给徐某。双方对出售黄金(金手链、金貔貅、金项链)进行称重并计价后,徐某在开具收据时记错小数点,误将1594.0元记为15940元,并向谭某多支付了14346元。发现转错账后,徐某随即与谭某联系,此时谭某已将徐某的微信、电话全部拉黑,徐某这下慌了神,眼见这笔钱追回无果,徐某遂将谭某诉至恩施市法院新塘法庭。
· 法院调解 ·
新塘法庭受理此案后,承办法官及时联系双方当事人,详细了解案件的事实情况。在查明谭某确实多收取了14346元后,为及时化解矛盾纠纷,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承办法官立即开展调解工作。承办法官一方面对被告释明相关法律规定,向其阐明不当得利据为己有的严重法律后果,分析得失,同时也向谭某强调了“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的道理。最终在承办法官的努力下,谭某深刻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并在“五一”节假日期间主动返还了多收取的款项。
· 法官说法 ·
本案中,徐某因记错小数点将款项转账错误,多汇款了14346万元至谭某的账户,故得利人谭某获得14346元的行为属于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故受损失的徐某可以请求得利人谭某要求返还取得的利益。同时,中国传统文化强调“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成”,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也强调了作为公民应做到“爱国、敬业、诚信、友善”。被告的行为也属不诚信的行为,应予反思。
· 法条链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八十五条规定: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取得的利益,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为履行道德义务进行的给付;
(二)债务到期之前的清偿;
(三)明知无给付义务而进行的债务清偿。
来源|新塘法庭
编辑|侯若曦
审核|冉义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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