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P2P的资金托管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托管在第三方支付平台,另一种是直接托管在银行:在金融领域中,最重要的东西就是账户(大到中央银行、商业银行, 小到第三方支付公司、P2P平台,都有自己的一套账户,正是这些账户的开立、关联、变动,演化出了全部的资金存放形式),P2P的资金托管,最终而言虽然 是存放于银行系统的账户中,但是对于这个账户的权属、登记、变更的权责分配和操作方式的不同,就使得P2P平台资金托管方式进而不同。
首先说明第三方支付的托管,那么必须要了解第三方支付很重要的一种模式——虚拟账户模式。不同于第三方支付的网关支付模式(在这种模式中除了收付款方之外,并不需要注册和关联其他账户,付款方通过第三方支付连接到银行网关,直接发起付款,收付款均由双方开户银行通过清算系统进行清算),在虚拟账户模式中,收付款方均需要在第三方支付平台注册开立第三方支付账户,并关联到各自的银行账户。这里面就有了两套账户体系,在资金走向上,是由付款方的银行账户转至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备用金账户,最后再由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转至收款方的银行账户,整个过程中资金经过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
第三方支付的这两种模式对于理解P2P平台第三方支付托管很重要,简单如下所示。
支付网关模式:
在这种模式中,资金其实不流经第三方支付平台,第三方支付公司可以不为用户开立帐户。
虚拟账户模式:
举例来说,在支付宝上注册一个账户,那么这个账户属于支付宝公司内部的一个虚拟账户,将自己的银行卡关联到支付宝账户,即是将银行账户关联到第三方支付的账户。进一步的,当用户将资金从银行卡转到支付宝时,实质上是将资金转到了支付宝公司在银行开立的备付金账户上,因为资金受第三方支付公司控制,所以这里面就存在第三方支付公司挪用和破产倒闭的风险。这也是监管层为什么不愿意第三方支付沉淀太多资金的一个原因,也是P2P平台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托管有可能不能降低反而增大资金风险的一个体现。
说回到P2P平台,因为在监管细则出台和落地这个过程还有一段时间,所以其实很多平台现在处于资金裸奔状态,现在维系P2P平台资金安全不是工具,而仅仅是靠基本的法律约束和道德约束,这是一个行业现状。
对于没有第三方支付托管,也没有银行托管的P2P平台,其实就是普通的转账划拨过程,P2P平台的运营方作为资金的归集者,向平台的投资者归集资金,并将归集完成的资金最终支付给借款人,这里面涉及到的账户体系就是银行账户:从投资人的银行账户——到P2P平台的银行账户——最终到借款人的银行账户,还款流 程中该过程正好相反。但不管怎样,资金都有一段时间沉淀在P2P平台运营方在银行开立的普通存款账户中。如下所示:
当然更多的有一些平台其实与第三方支付公司合作,其中第三方支付提供的只是一种方便连接网关的服务,也就是用户不用自己登陆网银,输入对方账户这么繁琐的流程了,但结果上是与通过网银或者汇款将资金从自己银行账户转至P2P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一样的,很多平台把这种合作大肆宣传成资金托管,这是有很大风险的:
比如说用户1—3需要借款给用户4,那么在资金流程上就是用户1—3将资金汇到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再由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汇到用户4的银行账户。
对于上述无托管的P2P平台而言,平台投资人注册成为用户后,充值直到项目募集满标、资金从平台银行账户转至借款人银行账户为止,投资人的资金都处于P2P平台可擅自动用的状态;还款过程中也是类似,借款人将还款资金汇至P2P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上,直到投资人申请提现、P2P平台将资金从自己银行账户汇至投资人的银行账户为止,借款人的还款资金都处于P2P平台可擅自动用的状态。
所以在资金没有托管之前,P2P平台根本没有逾期这一说法,只有提现困难这一常见现象。为什么?因为逾不逾期对于投资者而言,看到的只是P2P平台的平台账户中的数字(这个数字无非就是平台运营方在数据库中做技术修改一下而已),只有申请提现的那一刻,才会涉及到各自银行的银行账户。而提现困难不在于投资者投资所对应的那个借款人是否及时还款,而在于P2P平台在银行的这个账户是否进出能够保持平衡,如果能够保持平衡,那么一部分借款人逾期或者坏账其实短期内是无所谓的,如果不能保持平衡,那么不管投资者所投资的项目是否发生逾期坏账,最终投资者仍然无法在自己的银行账户上看到钱。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就像一个池子,对于平台运营方来说,只要每天关注这个池子的进出状况就可以,池子流出的水多了,那就要相应在入流那一端多做些活动来引流;池子流入的水少了,那就要通过延迟付给借款人或者延长提现到账时间,相应限制池子水的流出。而对于投资者而言,没有托管的平台其实看具体项目是十分没有意义的,只要不提现,钱都有可能不是你的——如果要投这样的平台,那么唯一能依赖的只是P2P平台的背景。
说的远了。说到现在大部分P2P平台所采用的第三方支付公司进行资金托管的这一种方式,上面提及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模式时已经说过第三方支付公司所能引发的风险,所以现在就在假设第三方支付公司安全运营的前提下来看这一种资金托管方式。如下图:
在这种托管模式下,涉及到三套账户体系,一是银行账户,二是P2P平台账户,三是第三方支付账户。这三种账户一一关联、对应(用上图中的虚线表示),正因为如此,相比于无托管的P2P平台而言,道德风险能够很大程度上减小。
例如上图所示,假设用户1—3要向用户4出借款项,那么其中的步骤就是:
1、用户1—4均需要在P2P平台注册成为P2P平台用户,开立平台账户1—4;
2、在关联其银行账户时会跳转到第三方支付公司页面注册关联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1—4;
3、在具体的借贷业务中,由P2P平台将用户4的信息向用户1—3披露;、
4、用户1—3在进行投标时,将资金从银行账户1—3汇入虚拟账户1—3(实质上是汇入了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第三方支付公司通过与P2P平台公司之间的数据交换,同时调整P2P平台的平台账户余额和第三方支付的虚拟账户余额;
5、当标的募集(汇入第三方支付虚拟账户的总额等于借款额)时,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在自己的虚拟账户体系中,将虚拟账户1—3相应余额调减,将虚拟账户4相应余额增加,便实现了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虚拟账户体系内部的资金划转(但资金实质上仍然统一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未有真实变动);
6、用户4需要提款时,将资金从第三方支付公司银行账户汇至自己的银行账户4,才达到借款资金可以使用的状态。
上述是借款过程中的步骤,还款流程正好与此相反。
所以从上述过程来看,经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资金托管后,由于资金沉淀发生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银行账户上,所以P2P平台的运营方并不能擅自挪用资金。为什么不能?因为P2P平台没有资金入账,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开立账户的并不是P2P平台,而是借贷双方,P2P平台本身无法再触及资金,借贷双方的资金往来可以直接通过第三方支付公司的数据核对,资金池子放到了第三方支付账户上。
但值得一提的是,这里面的风险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擅自挪用资金,因为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公司账上,说实话第三方支付公司本身如果不具备的实力或者内控制度不完善的话,大型的P2P平台甚至比第三方支付公司更安全(资金在P2P公司的账上比在第三方支付公司的账上还安心),再者如果P2P平台运营方与第三方支付公司有关联,那么其实就回到了没有第三方支付托管的状态,这些都是对于投资者的极大风险。
最后一种资金托管方式,即是银行作为托管机构进行的,这也是监管意见所唯一明确鼓励的一种方式。当然这种方式目前能够实现的P2P平台只是极少数,但却是不久的未来全面普及和推行的。如下图:
这一种方式中涉及到的账户体系,只剩下两套,一个是银行账户,另一个就是P2P平台账户。投资者注册P2P平台用户时,开立一个平台账户,并跳转至银行页面开立一个银行子账户,该银行子账户与P2P平台账户一一关联。当投资者进行投资时,资金是直接通过自己的银行账户汇至P2P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但不同于未进行银行托管时的P2P平台运营方的银行账户,该受托管的账户会为每一个平台用户开立一个二级子账户,所以理论上来说,资金的走向是投资者的银行账户汇至P2P平台的银行账户下的对应二级银行子账户。
所以总的来看该账户仍然是一个池子,但是池子是专用的,里面所有的资金都不属于P2P平台的自有资金,能够清楚分割开来,而池子中的每一笔交易和划转,又是由银行进行操作并提供数据来证明其走向的。这一种方式,成为了目前兼具效率和安全的一种模式。
最后再补充一下另一种银行托管的方式,即银行直接为出借人和借款人开立银行电子账户,这种方式下中间没有第三方的资金归集机构,能够实现直接由出借人资金向借款人资金归集,以及借款人资金向出借人分配(还款阶段)。详见下图:
如上图所示,假设用户1—3需要向用户4出借,那么用户1—4均需要在P2P平台注册平台账户,分别为平台账户1—4,同时在注册平台账户后,需要跳转到托 管银行界面注册该托管银行的用户银行电子账户,这一个银行电子账户的权属直接属于用户1—4,而不属于平台运营方,而且电子银行账户与平台账户一一对应,一一匹配。资金募集过程中,先由用户1—3将资金从原银行账户1—3汇至托管银行中的个人电子账户1—3,再由托管银行按照与P2P平台的数据交换和指 令,将电子账户1—3中的资金转至电子账户4,最后一步再由借款用户4将资金从电子账户4汇至用户4的原银行账户4,最终实现资金从出借人到借款人的流动,还款的过程正好与此相反。
这一种托管方式,对于投资者而言是资金风险最小的一种——因为他的资金流向最清晰,最能满足P2P平台作为信息中介的定位。但是我觉得在银行账户远程开户监管层没有认可、放开之前,是比较难操作的,因为没有实际到银行柜台当面开立的银行电子账户,是一种弱实名制的银行账户,只能实现与绑定的同名银行账户之间的转入和转出,不能实现与其他账户的转账和交易支付,所以这一点有待考量,也有待监管层对于电子银行未来的监管具体实施。
以上这一些是在央行联合十部委发布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意见前后P2P行业资金托管所采用的方式,由于意见中对于资金托管的规定要求资金必须由银行进行存管,曾一时间大家都认为第三方支付在托管业务这一块已经没有什么空间可言了。但根据最新的行业进展来看,第三方支付由于其在数据处理、系统对接以及对于P2P行业的理解上,都有银行所不具有的优势,因而出现了一种折中的办法,即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联合托管的方式。
这里面也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第三方支付纯粹作为支付通道,单纯为方便客户资金的转移,资金托管的主要任务仍然在银行。如下图所示:
在这种方式中,第三方支付所能提供的价值比较小,而像之前大力投资建立P2P资金托管系统的这类第三方支付公司如果此时剩下的功能只有当做支付通道,那么对于他们来说前期的投资无异于就打水漂了,这一点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所不愿意看到的,所以未来有可能的方式是第三方支付公司提供账户体系以及资金划拨信息处理,而银行提供资金存管专用账户的方式,也就是将大量繁琐的支付指令留给第三方支付公司处理,银行只作为最后的资金存管方,并对支付信息进行备案的方式:
这种资金托管方式相较于之前的第三方支付进行托管的方式而言,不同之处在于资金最终不是存放于第三方支付公司在银行的备付金账户,而是存放于P2P平台在银行开立的客户资金存管专用账户上,这一点倒是不违反监管层对于P2P资金存管的规定以及第三方支付的定位的,也充分发挥和运用了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所具有的不同的优势和资源。唯一的问题在于其公信力,由于资金的划拨等指令并非由银行直接处理,假如最后出现问题,其中的权责分配我认为将会比较难分清楚。
说了很多,综合而言,P2P资金的第三方托管现在无非是由第三方支付公司和银行来进行,第三方支付本身不具备托管的资质和实力,对于P2P资金的托管也受到监管层的否决。未来而言,摆在眼前的问题是P2P平台是否能够进入银行托管的名单中,银行的托管最安全也最具公信力,但却也是摆在绝大部分P2P平台面前的高门槛。当然现在出现的银行与第三方支付联合托管的模式,对于大多数中小P2P平台来说无疑是一个福音,至少不会被银行直接托管的高门槛挡在门外,但最终监管细则将对P2P行业资金托管如何规定尚未清楚,种种资金托管方式都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目前还不能说哪种托管方式是最终确定的一个方案。
但在现阶段中对于投资人而言,了解资金托管的各种方式,有利于分辨各个P2P平台的宣传真伪,对于行业发展是一件好事情。对于未来当托管完全落地之后,投资者应该关注的点是什么,可能就能现在完全不一样了,至少投资者可以不必担心项目风险之外的未知风险——而现在对于P2P投资,在资金托管和信息披露的细节落地之前,还远未到考虑项目风险和平台风控能力的时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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