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喜欢存钱,这是一个不争的事实。
银行虽然存款利息低,但在老百姓心中却是放钱最可靠的地方。
不过,银行就真的安全吗?
2010年,浙江青田的胡某和妻子叶小芬,将1928.8029万元转入中国农业银行浙江青田支行的账户,并委托银行个人金融部经理叶国强代为理财。
然而,令夫妻俩万万没想到的是,5年后,将近2000万的巨款只剩下了34.76元。
辛辛苦苦十几年的血汗钱,仅过5年时间就没了,要不是自己查账户,还被蒙在鼓里,无论是谁都难以接受。
2016年11月25日,经过法院审判,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但夫妻俩将近2000万元的损失却一直无人补偿。
为了挽回损失,叶小芬先去农行青田县支行,要求赔偿。
然而,农行的回复更是干脆利索:这是叶国强的个人行为,跟农行无关,一分钱也不会给。
胡先生和叶小芬自然十分生气,钱存在银行没有了,而且银行不是规定转账、提钱必须得有本人亲自到场和身份证吗?
为什么叶国强伪造签名就能将钱款转出去呢?难道银行就没有责任吗?
随即,夫妻俩一纸诉状将青田农行起诉至法院,然而状告了2次,全部败诉。
随后,不服的叶小芬向省高院提出抗诉。不过,自此之后,此案再无下文,也没有后续的相关报道。
这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这么一大笔钱到底去哪儿了呢?为什么法院判银行无责呢?
本期文章带来的内容,便是被理财经理转走千万告银行败诉的一事。
1900余万元变34.76元
胡先生和叶小芬,两口子十几年前便前往西班牙经商,辛辛苦苦地积累了不少财富。
后来因为工作需要,胡先生常年在西班牙,妻子叶小芬则负责国内生意。
2010年上半年的一天,胡先生回国探亲,来到了青田的一家农业银行办理业务,也正是这天认识了叶国强。
叶国强,该银行的个人金融部经理,主要负责个人理财业务,靠指导和帮助客户理财,赚取丰富报酬。
这天,他看见胡先生的资金来往比较频繁而且数额巨大,于是主动地凑过去,推销一些个人理财业务。
要知道,顾客存款越多,购买的理财产品越多,理财经理赚得也越多。
从这一方面来说,这类顾客是他们的衣食父母。
因此,当得知胡先生有大额存款的意向,叶国强开始发挥其三寸不烂之舌,鼓吹自己投资理财能力多么强,而且收益还特别高,远高于银行存款利息。
由于当时在银行,并不是在大街上,所以胡先生心动了,跟叶国强说回家商量一下。
到家后,胡先生和妻子叶小芬一商量,觉得这叶国强是国有银行的经理,比其他金融机构的人靠谱些,就算赚不了什么钱,放在大银行里也保险和放心。于是,两人就将此事定了下来。
2010年4月7日,胡先生用妻子叶小芬的护照,在叶国强所在的银行开设了一个账户,并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了叶国强,但从未给他过有关妻子叶小芬相关身份信息的复印件。
之所以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是因为胡先生和叶小芬都不懂理财,而且很多客户也都将自己账户和密码交给银行理财经理代为操作。当然,这一切都离不开叶国强的“劝说”。
然而,作为理财经理,叶国强应该按照职业操守和银行规定,与胡先生叶小芬两口子签订正式的理财委托协议,但叶国强并没有主动提醒胡先生夫妻,完全是口头协议。
理财不仅有高收益而且还有高风险,但叶国强只强调高收益没说明风险,从而诱使胡先生口头约定将资金委托其打理。
从这方面说,叶国强违反了职业操守和相关的法律法规。
出于信任,胡先生和叶小芬并没有起疑,可能先入为主,想着叶国强是国有银行的经理,不会欺骗人的,再说还有这么大的银行在这呢。
2010年5月至2011年6月,这一年多时间,胡某一共将人民币1928.8029万元汇入该账户。
刚开始,胡某和叶小芬还关注账户信息,了解每一笔钱的去向和收益。而叶国强也认真负责,刚开始时将每一笔钱的用途以及收益,都详细汇报给胡某。
胡某和妻子叶小芬听到喜人的收益,也十分欢喜,就更加地放心了,就很少主动问起理财情况。
其实,叶国强确实在帮胡某理财,但由于害怕胡某不愿意将资金投入黄金现货,股票,期货交易等高风险理财项目,于是就向胡某隐瞒了资金的详细用途。
更过分的是,叶国强还挪用资金,用于个人资金周转。
在这种情况下,叶国强拿着胡某的钱进行投资各种高风险项目,然而大多都是亏多赚少。期间,他报喜不报忧,编造各种收益来糊弄胡先生和叶小芬。
或许是开始尝到了甜头,或许是因为叶国强的身份,或许是信任,或许是太忙了,胡先生和叶小芬竟然没有一次去银行查账户余额。
面对巨款亏损,叶国强也像个赌红眼的赌徒,可越赌越输,将胡先生的钱亏得几乎没了。
直到2015年中旬,胡先生因为生意需要,需要现金,可却发现联系不到叶国强。于是,他立即让妻子叶小芬去银行查询账户,才发现账上余额只有34.76元。
畏罪潜逃 当庭翻供
将近2000万的存款,5年时间,一分利息没见到,连本钱都没了。
这一查,胡先生和叶小芬惊呆了,一下子明白自己被骗了,于是拨打了报警电话。
同样的,银行也惊呆了。
根据警方调查,该账户早在2010年10月,叶国强投入的数百万元进行黄金期货交易就出现了严重亏损。
期间,叶国强跟胡先生汇报的3年投资收益已达900万元,也是虚报的,目的是掩盖巨额亏损的真相,来麻痹胡先生夫妻俩。
而且,叶国强自知补不上这个窟窿,便于8月16日出逃,但天网恢恢疏而不漏,同年11月24日,叶国强在广东惠来县被抓获归案。
在铁一般的证据下,叶国强不得不招供。
然而,在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上,叶国强竟然翻供了,自称自己没有犯罪。
在法庭上,叶国强辩解道:
自己虽然没有与胡先生签订理财协议,但口头的约定也算是一种委托和被委托的关系。理财本来就有风险,自己也没有诈骗的主观故意。
因为每一笔钱都用来购买理财投资的,从银行流水可以证明这一点。至于没提醒理财有风险,以及没签订协议,那自己充其量也算是失职,而不是诈骗。
然而,经过法院查明,发现叶国强以偏概全。
因为叶国强用胡某的钱除了投资理财外,还用于个人周转和开销上,而且还虚报投资收益。种种迹象可以看出叶国强有诈骗的主观故意并付诸实践。
因此,叶国强的辩解没被法院采纳。
2016年11月25日,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
叶国强与叶小芬不是委托关系,以诈骗罪判处叶国强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责令叶国强退赔胡某人民币1900.5343万元。
叶国强听到判决后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然而,叶国强认罪被罚了,可其财产竟然只有3万元,也没有其他财产,根本还不起1900万元。
难道这钱真的要打水漂了?
起诉银行 2次败诉
此时,叶小芬想到叶国强是银行经理,而自己从未授权叶国强转账和提取,银行为何会在本人没出现的情况下转账呢?看来,银行也难辞其咎。
于是,叶小芬找到了中国农业银行青田县支行,要求其赔偿自己的1900多万元。
农行也回答得干脆,直接说道:这是叶国强自己的行为,跟我们没关系。既然没关系,为何要给钱呢?
不服的叶小芬,一纸诉状将农行青田支行告上了县法院,要求银行赔偿自己的经济损失。
然而,两次起诉两次败诉。
我们都知道,个人到银行为他人代办转账取现业务,都必须提供双方的身份证原件,否则业务办不了。
但是,该案中取款人的签名并非储户本人所写,而是叶国强代为签字的。
然而,叶小芬从未提供过自己的身份信息,也没授权过,更没有到银行办理过相关业务。那么,银行为什么违反规定许可叶国强代为签字,从而进行转账提现呢?
况且,从转账凭证上看,需要柜员,主管,审核三人签字,而且每次都不同。
但,每一次银行都没有调查叶国强是否有代理权,也没主动联系账户主人,是不是因为叶国强的身份而行使便利之权呢?
种种疑问,让人不得不多想。
然而,青田支行却坚称:叶小芬与胡先生是夫妻关系,胡先生与叶国强达成口头约定,而且还主动给了银行卡和密码,那自然表示叶小芬也同意了这委托关系。
而凭卡凭密码对卡内资金操作是合乎规定的,而且视为本人的合法交易,所以不用承担责任。
虽然解释看似合理,但却没有回答叶国强代为签字的问题。
然而,法院还是支持了银行,主要是因为叶小芬同意丈夫胡先生以她的名义开户,同意将银行卡和密码交给叶国强,同意将资金委托给叶国强进行投资理财,所以叶小芬与叶国强自然也形成了再代理关系。
既然有了合法的代理权,那么叶国强的转账和取现就是行使代理权的行为,这也就是说1900多万的转账均为叶小芬本人交易。所以,青田支行没有构成违约。
2017年12月18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叶小芬的全部诉讼请求。
这样的审判结果,叶小芬自然不服,其代理律师也不服,因为有的细节问题根本没有解决,那就是之前提的代为签字的问题,也没追究银行的违规操作行为。
随后,他们又向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在法庭上,法院认定叶小芬女士与叶国强之间具有委托代理关系,跟银行之间不存在委托理财的法律关系。因为叶国强和胡先生是私下达成协议的。既然是私底下,叶国强虽然是银行职员,但不代表银行,也不是职务行为。
至于银行的转账、取现行为只是叶国强使用资金的途径而已。
虽然银行有违规操作,但与叶女士的损失不存在因果关系,毕竟那1900多万的损失是由叶国强投资理财所致,跟银行没关系。
因此,2018年8月,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疑点重重 不了了之
不过,这里有个疑问,当时叶国强和胡先生虽然只是口头协定,但却是在银行上班期间在银行达成的。既然是工作时间,又是在银行,那么叶国强从事的难道不是职务行为吗?
不仅如此,在之前的诈骗案中,丽水中级人民法院在刑事判决书认定:叶国强与叶小芬不是委托关系,
但在叶小芬起诉银行的民事判决书又认定:叶国强和叶小芬是委托代理关系。
显然,刑事判决书和民事判决书认定是相互矛盾的,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叶小芬当然还是不服,随即向浙江省高院提出再审申请。
不过,此案之后再无下文,找不到任何的后续报道。
辛辛苦苦打拼而来的财富若是这样没了,相信无论是谁至少都会要求有个合理合法的解释吧!
最后说一句,理财有风险,投资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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